观湖专业刑事案律师
在合同纠纷方面,华商处理买卖合同、房产合同、工程合同等案件。无论是解决合同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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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主要的有三点:其一是是否有欠条/借条、打款记录、转账记录等据,其二是能否提供借款人准确的身份信息,其三是借款时效是否已过。实践当中,在有欠条等凭据的情况下,需要提供银行流水或者转账记录等实借款的真实性,其次,明诉请仍在诉讼时效之内,这样,法院就毫无疑问会支持原告诉请了。在没有欠条等书面凭下,需要原告提供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与借款人之间的通话录音、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关系,在实务中,法院对于没有书面凭的个人借贷案件的据认定还是比较慎重的,因为录音、聊天记录等据具有片段性、易改动性和非易核实性,所以其据的效力不如书面据来的直接,当然,这些据也是很重要的佐。诉讼请求要被法院支持,当事人就自己提交的据形成完整的据链,能明自己所述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这样,法院才能基于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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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多年未催讨,是否会影响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借款,若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则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可以主张还款,并无起诉时间的限制。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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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被烧毁是因为案外人故意的犯罪行为所致时,如果承租人对于租赁房屋被烧毁没有过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按公平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由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不得用于合租及办公的,如果承租人将案涉房产地址注册为其公司的住所地,放置了办公设备的,应当认定承租人违约改变房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