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海辨护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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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答: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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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情形《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虽然限制男方的起诉权,但在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从审司法审判实践及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怀孕(不包括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导致怀孕)的情况。男方在女方通奸怀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就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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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解决",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一是婚育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认为,自己有了钱,应当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记了家中还有老人、妻子、儿女,在外灯红酒绿,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片面理解。在农村,"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了"这一说法为普遍,"结婚,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