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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了支付定金、购房款及交房、房屋过户的时间,在买方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后,卖方因房屋涨价毁约继续履行交房义务,我们代理买方诉至法院,除了定金及中介费,我们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了购房款20%的违约金近10万元,法院也都一一支持了,由于买方当时只支付了定金,并未支付购房款,因此对于我们主张的房屋溢价损失法院并未支持。实际上,在北京、浙江等地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但是西安支持溢价损失的案例并不多,条件也尚未成熟,的几例支持的,还都是酌情支持,并未按照实际的溢价损失支持,但这也从侧面告诉我们,毁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虽然目前西安并未形成支持溢价损失的法律规定及惯例,但是在未来的几年,市场经济下诚实守信原则将被日益注重,违约成本也会水涨船高,进而逼迫人们遵从诚实守信原则交易,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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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权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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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主要的类型,律师建议纠纷发生时还是应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考虑诉讼。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解决方式,以便在发生合同纠纷以后地对问题进行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建议咨询委托律师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