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继承律师遗产
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是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业务。华商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专业委员会由四十多名长期从事该领域的专业律师组成,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疑难家事纠纷,并提供专业的个人及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法律服务。
华商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包括:
一、婚姻家事非诉法律业务: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协议离婚谈判与调解、婚姻危机处理、调查取证指导等服务,并代书各类婚姻协议,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分居协议、离婚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
二、代理各类婚姻家事争议纠纷:我们代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申请人身保护令、涉外离婚纠纷等。
三、遗产继承业务:我们提供遗产提前规划、遗嘱设计、遗嘱执行、遗产承办、担任遗嘱管理人等非诉业务,并代理处理各类继承纠纷,如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及涉外继承纠纷等。
四、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我们提供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整体规划、家族企业实际控制权规划、境内/境外婚姻与继承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税务筹划、境内家族信托架构规划、境外家族信托架构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资产国际化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外汇合规、家族企业/家庭成员危机应对、家族企业/家庭成员争议解决等服务。
五、其他业务:我们担任公民、家庭、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专业法律顾问,代理客户处理涉及重婚罪的相关法律事务,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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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是指胁迫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目前我院还未受理过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处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申请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二是时效只有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无效婚姻基本相同。事实婚姻。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而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深圳光明继承律师遗产
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或者不符合协议离婚条件的,要求离婚的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婚姻法》第34条规定:(1)女方在怀孕期间;(2)分娩后一年内;(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对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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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的法定情形。“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即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由于“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好把握,所以《婚姻法》又专门列举了六种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所列举的六种法定情形分别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主要是指1989年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里面所说的14种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除了上述6种法定情形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对原告次起诉离婚,如对方同意离婚,则调离或判离;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无据明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则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不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一般均判决准予离婚。次判不离其目的在于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而第二次判离则是因为原告第二次起诉,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