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西丽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律师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上述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偶发的性行为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答:《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深圳西丽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律师
婚姻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通过情绪的回复,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处工作的难度就会逐步降低。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于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当事人双方关系新的均衡,调处工作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
深圳西丽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律师
开放后的头几年,"留守女"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纷纷外出务工,"留守男"和举家外出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争着外出务工而发生家庭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单一外出、双双外出、轮流外出三种情况,无论那一种,夫妻双方都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天长日久,产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留守者"认为对方在外优哉游哉,自己则承担了家庭沉重的负担,心理失去平衡。举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履行××职责,不尽家庭义务"就成了不甘清贫,难耐寂寞者提出离婚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