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园离婚案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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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上述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偶发的性行为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答:《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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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返还的赠与物应为赠与当时的标的物,如果赠与的是金钱,应返还金钱,如果赠与的是房屋、车辆等实物,应返还实物。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而家庭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如果矛盾处理不当,不仅仅会影响到家庭的和谐,也会影响社区及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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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