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葵涌离婚律师咨询房子分割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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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8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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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后的头几年,"留守女"较多。目前,一些中青年女性也不甘示弱,纷纷外出务工,"留守男"和举家外出的现象日益增多,为争着外出务工而发生家庭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目前,外出打工家庭有单一外出、双双外出、轮流外出三种情况,无论那一种,夫妻双方都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天长日久,产生了婚外情或者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留守者"认为对方在外优哉游哉,自己则承担了家庭沉重的负担,心理失去平衡。举家外出者也是如此。被申请人或被告"不履行××职责,不尽家庭义务"就成了不甘清贫,难耐寂寞者提出离婚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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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上述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偶发的性行为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吗?答:《婚姻法》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同或部分各自、部分共同。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