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起诉离婚委托律师要多少钱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能否申请再审?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予受理。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否返还?男女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彩礼应否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款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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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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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情形《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