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粤海诉讼遗产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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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1)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的,由双方协议清偿;(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答:《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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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的夫或妻一方应当承担举责任,即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应承担举不能的法律后果。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如一方未能举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要兼顾“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按以前的规定,还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婚姻法》修改后,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来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所以照顾无过错方现在不能再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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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处理。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4、未达法定婚龄。其中第3、4种如果起诉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则属无效婚姻,应按有效婚姻处理。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治愈或虚报年龄领取结婚,但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驳回其申请,告知按离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