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沙井知名刑事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总结,成为同行操作指引。
离婚案件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离婚诉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还有一种是《民诉法》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对原告的限制。
深圳沙井知名刑事律师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等费用,并不属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部分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该房产虽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房屋的处理。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事人取得权后再另行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直接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分开处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的房屋现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并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对另一方给予房屋现价的一半作为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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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1)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的,由双方协议清偿;(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答:《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