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西乡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量刑标准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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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同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是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这两种同居均定性为非法行为。《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对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了变化,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按现行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不鼓励、不禁止。对此类同居关系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该关系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外同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不论是非婚同居还是婚外同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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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其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纠纷的调解,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家庭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建立双方协商的可能。只有有效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得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是基本的人权,也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人都无权干涉。因此,我们在开展调处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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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的症结,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通过情绪的回复,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处工作的难度就会逐步降低。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为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于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当事人双方关系新的均衡,调处工作的效果就会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