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主营产品: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粤海深圳我想请辩护律师

价格

¥面议

起订量:1次

更新时间: 2024-12-04

发 货 地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1-26层

张律

身份证已验证

手机已认证

邮箱已认证

13267121127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给我发消息

在线留言
第 2 年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身份证已验证

手机已认证

邮箱已认证

张律

13267121127

商铺信息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律

𐁡𐁩𐁤𐁣𐁧𐁡𐁤𐁡𐁡𐁤𐁧

客 服:

本页信息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为您提供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产品参数
  • 华商律师事务所
  • 咨询服务
  • 深圳
产品优势
  • 深圳市哪里有律师事务所,选华商律所,擅长各类刑事辩护,侵权诉讼,丰富的诉讼经验,众多知名律师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圳华商律所,专利侵权诉讼/辩护,房屋纠纷
  • 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其中既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各类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既包括传统的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投资基金等各类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产品详情

  粤海深圳我想请辩护律师

  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金。

  在合同纠纷方面,华商律师事务所处理买卖合同、房产合同、工程合同、股权合同等各类纠纷。如果您遇到买卖合同纠纷,华商律师事务所能够为您推荐专业的律师,并提供解决方法。

  粤海深圳我想请辩护律师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则不会判决准予离婚。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则不受限制。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但在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里,关键是看哪些情况属于“确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

  粤海深圳我想请辩护律师

  成为一名合格律师的方法如下:掌握律师思维方式与业务技巧。律师应该如何把握知识从一名职业律师的发展来,从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需要都要有一个支撑,起码得有业务专长。这样既了自己的人生,也了自己职业生涯,而且也是实现自我价值大化的。一个有特长的律师和没有之长的律师执业的快乐程度也远非一样,一个没有方向的人可能就是一个失去目标和方向的人,也往往会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悲哀。总之,一个有追求的人总没有追求的人要充实和快乐。

推荐新闻

查看更多

免责声明: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信息、产品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其对应的商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该信息来源商铺的所属发布者完全负责,中科商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谨慎对待,谨防欺诈行为。 建议您在搜索产品时,优先选择带有标识的会员,该为中科商务网VIP会员标识,信誉度更高。信息侵权/有误,申请删除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1-26层 网址:http://zhangjunjie1688.zk71.com/

主营产品: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刑事律师事务所,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相关行业分类:广告 金融中介 社区家政 旅行社 人才中介 物流快递 移民中介

全国热门城市:

附近城市:深圳

技术支持:中科商务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120051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