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翠竹变更抚养权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高中以下的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情形《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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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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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答: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