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松岗遗产继承专业律师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往往因一个矛盾触发点,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处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常见、有效也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牢不可破、也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深圳松岗遗产继承专业律师
离婚后,何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答: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都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待子女行为,或与其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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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鉴定机构的明,被告不能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让父母出庭应诉。只要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登记一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男女同居关系生下的子女,同居双方不能起诉“离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居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因怀孕人流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赔偿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如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女方即使怀孕,法院也会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