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梅沙咨询刑事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总结,成为同行操作指引。
对无效婚姻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处理,与宣告婚姻无效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制作两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另一份是关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调解书。如果未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可以制作两份判决书,一份不得上诉(关于婚姻效力的),一份可以上诉(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这两部分也可以揉和在一起制成一份判决,但在判决主文后面交待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内容已生效,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的判决内容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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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2、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3、有婚生子女的,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满足上述条件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如对上述条件之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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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认定居住权期限时,不仅要考虑到房屋的实际状况、生活困难方的困难程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长短等因素,也要考虑到讼争房屋是权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法院判决给予对方居住权期限可适当缩短,如果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给予对方居住权期限可适当放长,法院可根据个案情况酌情判决。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判由随母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归属,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