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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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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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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但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往往因一个矛盾触发点,而导致矛盾激化。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处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常见、有效也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牢不可破、也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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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其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是指女方对男方有生命、健康的威胁,或女方承认婚后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并已查明属实,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