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西乡律师帮忙取保要多少钱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答: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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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诉讼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离婚诉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法》第34条规定的,“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还有一种是《民诉法》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理由、新情况,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是对原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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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是仅就离婚和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其余部分告知当事人另案举张。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