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澳离婚案律师怎么收费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鉴定机构的明,被告不能以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让父母出庭应诉。只要无过错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登记一年内,还可以起诉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男女同居关系生下的子女,同居双方不能起诉“离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居期间,女方起诉要求男方支付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因怀孕人流影响身体健康为由赔偿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如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女方即使怀孕,法院也会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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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婚姻的认定要注意时间段。以前的规定是要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婚姻法解释一》放宽了条件,只要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对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处理事实婚姻过程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均与登记婚姻一样,但在离与不离问题的处理上与登记婚姻存在区别。事实婚姻情况下,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离或判离,一般不能判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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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答: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