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园律师的刑辩护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总结,成为同行操作指引。
为业内外人士提供专业数据和经验参考。坚持理论实践相结合,组建家族财富研究中心,致力于信托、保险、理财、税务等多领域的综合研究与实践。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慈善,发挥婚姻家事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加入“***律师服务团”经典案例更多案例>>?转移财产:对方转移财产数百万,二审直接改判,帮助委托人获得比一审多一倍的财产?股权分割:公司上市男方掌控财富,为处于弱势的女方争取到千万财产?房产分割:夫妻拥有十几处房产,均登记在男方名下,为女方争取到数千万补偿款?婚姻过错:男方实施家庭暴力,帮助女方取得房屋99%的产权?同居生子:非婚生子,男方将孩子抢走,帮助女方取得孩子抚养权?无效婚姻:发现男方患艾滋,成功宣告婚姻无效,还女方婚史清白?子女抚养:帮助委托人将抚养费降至原来的五分之一?家庭纠纷:代理某体坛名将家事纠纷,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分家析产:宅基地拆迁,儿媳离婚要分拆迁房,成功为男方及其父母节省数百万?继承纠纷:父亲先于祖母去世,为孙女争取到祖母遗产?涉港离婚:对方香港人,助我方当事人顺利离婚并取得孩子抚养权?涉外离婚:我方出国在外,为当事人免去国内外来回奔波,顺利解决离婚难题
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同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是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这两种同居均定性为非法行为。《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对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了变化,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按现行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不鼓励、不禁止。对此类同居关系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该关系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外同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不论是非婚同居还是婚外同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深圳南园律师的刑辩护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答: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深圳南园律师的刑辩护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