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北律师事务所咨询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分居满两年的,婚姻关系的存续问题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时间多长,都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则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诉讼中,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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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的法定情形。“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即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由于“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好把握,所以《婚姻法》又专门列举了六种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所列举的六种法定情形分别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主要是指1989年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里面所说的14种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除了上述6种法定情形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对原告次起诉离婚,如对方同意离婚,则调离或判离;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无据明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则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不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一般均判决准予离婚。次判不离其目的在于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而第二次判离则是因为原告第二次起诉,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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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