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工业离婚委托律师起诉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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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离婚后,一方能否继续承租对方单位公房?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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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近亲属。其中因重婚而申请宣告无效的,除了当事人和近亲属外,基层组织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唯一的裁判方式就是判决,且该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或申诉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不准许撤诉。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于婚姻效力的问题,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只要查明属无效婚姻,应直接作出判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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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原则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主要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