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门遗产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的处理。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一种违法婚姻。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4、未达法定婚龄。其中第3、4种如果起诉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则属无效婚姻,应按有效婚姻处理。如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婚后已治愈或虚报年龄领取结婚,但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驳回其申请,告知按离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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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答: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7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4条的规定处理。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券?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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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答: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对生活有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五)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