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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了支付定金、购房款及交房、房屋过户的时间,在买方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后,卖方因房屋涨价毁约继续履行交房义务,我们代理买方诉至法院,除了定金及中介费,我们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了购房款20%的违约金近10万元,法院也都一一支持了,由于买方当时只支付了定金,并未支付购房款,因此对于我们主张的房屋溢价损失法院并未支持。实际上,在北京、浙江等地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但是西安支持溢价损失的案例并不多,条件也尚未成熟,的几例支持的,还都是酌情支持,并未按照实际的溢价损失支持,但这也从侧面告诉我们,毁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虽然目前西安并未形成支持溢价损失的法律规定及惯例,但是在未来的几年,市场经济下诚实守信原则将被日益注重,违约成本也会水涨船高,进而逼迫人们遵从诚实守信原则交易,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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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案件中,主要的据就是《房屋买卖合同》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支付定金的时间,支付首付款以及剩余房款的时间,交付房屋及过户的时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划分,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等都是合同具备且的环节。在2018-2019年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随着西安房屋大幅度涨价,签订合同后违约的人屡见不鲜,2018年前半年我们接了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其中有两个比较典型的。案例一:许多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管理合同并交付了房款后,开发商却迟迟不动工,施工场地从2015年沉寂到2018年,期间有20多家业主起诉开发商,案子走了近一年结果胜诉了,但是开发商属于分公司,总公司是外省的一个国企,这个国企已经负债累累,执行申请破产也不现实,业主处于一个尴尬的面,我们代理的那个当事人应该算是运气比较好的,从立案到拿到调解书,不到半年时间,正好这个时候有新的开发商接手了原来的楼盘,打算清理这些欠款,因此案件就很顺利的结案了。(备注: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低,因此起诉时并没有能达到违约责任该有的法律效果,这也提醒我们,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把握违约责任条款,抱着自己不违约,但是对方违约也要让他肉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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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和合同效力纠纷的数量相近,其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比例也相近。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承租人未经同意违法改建、拖欠租金、擅自转租等。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原因为出租人交付房屋不符合规定、出租人未配合办理消防或验收手续、承租人经营不善提前退租、第三人原因等。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违约金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否则当事人只能按照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损失,而不能主张违约金。根据司法实践,在承租方违约的情况下,法院应充分考虑出租方的损失和承租方为违约所支付的成本,租赁金作为已经事先支付的款项,应当考虑到守约方违约损失的计算之中,酌情减免承租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当然如果租赁金数额过高,守约方违约损失已经弥补,且出租方对合同解除也有过错的,法院会酌情判令出租人退还部分租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