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如何防范“套路贷”?“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规避法院对借贷合法性的审查,利用当事人急需资金的需求,制造据链闭环,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实践中,“套路贷”的具体表现有:虚构债权人,若出借人提供的借据系填空式格式借据,而借款人签署借据时未同时填写债权人信息,则可能引发假借他人收款以及一债两诉风险;虚增债务金额,出借人通过预扣利息、手续费、金等形式减少实际交付金额,且往往通过现金形式交付,可能导致借款人举明实际交付金额少于借条记载金额;
在刑事辩护方面,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罪轻辩护等服务。无论是深圳刑事案件的被拘留还是需要刑事律师的人,华商律师事务所张律师都能够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深圳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还款条的认定】还款条所记载事项与借款合同不具有充分一致性,则认定该借款合同所涉款项已经清偿。【录音明还款】债权人虽持有借条,法院仍可根据债务人提供的录音资料及其他在案据认定债务已经清偿。【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可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作债权转让的通知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其债权难获法院支持。但借款人未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深圳工程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
借条多年未催讨,是否会影响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借款,若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则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可以主张还款,并无起诉时间的限制。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