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沙头角离婚起诉代理律师收费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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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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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有财产。夫妻一方造“假债务”的处理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找亲朋伪造欠条、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针对造价问题,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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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买断工龄款等费用,并不属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部分为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该房产虽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房产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揭房屋的处理。按《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权且双方有争议的房屋,可以就该房屋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事人取得权后再另行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直接将房屋和按揭贷款分开处理,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或评估的房屋现价,判决由一方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并由该方继续履行按揭贷款合同,对另一方给予房屋现价的一半作为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