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北著名刑事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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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类型中,无论是男方提出或女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或离婚,大多数都是因为自己原居住地条件恶劣,家庭比较贫穷。近年来,外出务工,拥有了财富,便扬眉吐气,对原配对象觉得有些"土气",跟自己"门不当,户不对了解决",宁可多给对方一些财物,将对方打发了事,根本不顾及对方当事人和孩子的感受。一是婚育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未来没有规划,"有奶便是娘,有钱便有家".一些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无知女性认为"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只要对方能使自己过得潇洒,跟谁在一起生活都行,哪怕是背着丈夫当"二奶"也在所不辞。一些玩世不恭的男子认为,自己有了钱,应当好好地享受一番,忘记了家中还有老人、妻子、儿女,在外灯红酒绿,花天酒地。二是法治观念淡薄。对法律、法规片面理解。在农村,"只要分居两年以上婚姻关系就自然解除了"这一说法为普遍,"结婚,离婚自由"被曲解成没有限制条件的了。非法同居、无效婚姻、重婚等等,不同程度的引发纠纷,甚至离婚。借婚索财、包办、买卖婚姻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都埋下了婚姻纠纷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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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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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如何分割?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关系,则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分享权利;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关系,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如果无法查明,视为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份额予以分割。不能确定出资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