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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被法院确定为无效的情况主要有:(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4)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5)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6)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7)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8)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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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是社会商品交换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进行经济交往的重要纽带,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相关,是我们经济生活中活跃的因素。随着经济交往活动的日益频繁和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与此相适应,合同关系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由此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复杂。与此同时,随着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原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使更多市场主体的纷争具有可诉性。如何解决合同纠纷,如何在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困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很大问题。在我们解决合同纠纷前,有必要对合同纠纷及合同纠纷案件的概念进行简单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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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转账平账,出借人往往借助案外人的账户,通过多个账户间转账,制造资金来源合法以及实际交付借款的假象;他人收息,出借人借用他人账户收取高利,以切断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联性。“套路贷”主要通过上述手段虚增债务金额、暴力催讨来获取非法利益,只要对“套路”手段有所了解,即可在借贷中保留据,提出抗辩。对出借人而言,要依法从事民间融资活动,通过“套路”手段企图谋求违法高利,触犯法律底线,终将败露,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广大民众而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寻求金融渠道获取资金,从根源上避免被“套路”,若已陷入“套路贷”陷阱,要积收集据,实事求是陈述客观事实,以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正确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