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离婚财产分割咨询
签订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的合同漏洞三:租赁房屋的维护义务和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解除时的金退费产生纠纷。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赁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有瑕疵。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损害承租人的利益(停水断电,道路不畅,场地不清,等等);(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房屋的缺损虽然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但纠纷的发生却是频频出现;(3)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4)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现状;(5)承租人擅自将租赁房屋变相转租、转让、变相合租等;(6)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房屋,或拒不腾房;(7)出租人利用租赁房屋套取押金、金、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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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多年未催讨,是否会影响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进行约定,借款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借款人未在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自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诉讼时效内向借款人主张借款,若超过三年未主张的,则丧失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借款人还本付息的权利。若借款双方对借款期限未约定,借款人可以主张还款,并无起诉时间的限制。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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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买卖双方及中介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了支付定金、购房款及交房、房屋过户的时间,在买方支付了定金及中介费后,卖方因房屋涨价毁约继续履行交房义务,我们代理买方诉至法院,除了定金及中介费,我们还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主张了购房款20%的违约金近10万元,法院也都一一支持了,由于买方当时只支付了定金,并未支付购房款,因此对于我们主张的房屋溢价损失法院并未支持。实际上,在北京、浙江等地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违约方需要赔偿房屋溢价损失,但是西安支持溢价损失的案例并不多,条件也尚未成熟,的几例支持的,还都是酌情支持,并未按照实际的溢价损失支持,但这也从侧面告诉我们,毁约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虽然目前西安并未形成支持溢价损失的法律规定及惯例,但是在未来的几年,市场经济下诚实守信原则将被日益注重,违约成本也会水涨船高,进而逼迫人们遵从诚实守信原则交易,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