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平湖律师事务所咨询免费民事收纠纷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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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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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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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究竟出现了什么问题很多寻求帮助者来做婚姻家中心理辅导,关键难题便是夫妇沟通不畅。 外遇 婚姻中大爱情困境,外遇。有部分寻求帮助者,来做婚姻家中心理辅导,处理的便是这一难题。恋人或是夫妇之间的分歧和争执引起的消心态,进而造成积心态的欠缺。将婚姻大事提上日程上去促使男人女人彼此父母首位次碰面。而彼此爸爸妈妈碰面谈哪些则是子女较为担忧的难题。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我们所处理的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一类,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相比较,大多数人会认为婚姻案件相对来说要简单并容易处理些,但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和配套司法解释的,大量新的规定和理念出现,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等等,这给我们的办案带来了新的要求。下面,我就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些新规定及婚姻案件处理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与大家进行共同学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