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东晓故意伤害罪律师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婚前法律服务:婚前协议、婚前辅导、婚前调查、同居关系、彩礼方案;
婚内法律服务:婚内协议、婚内调查、分居协议、财产方案、婚内辅导;
离婚法律服务:离婚协议、离婚谈判、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继承法律服务:遗嘱见证、法定继承、遗赠扶养、继承诉讼、涉外继承;
家族法律服务:风险隔离、私人信托、家庭基金、家族企业、离岸信托;
私人法律顾问:咨询顾问、策略指导、调解谈判、文书起草、陪谈解答;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是仅就离婚和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其余部分告知当事人另案举张。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深圳东晓故意伤害罪律师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的共同财产中,包含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应如何处理?答:在按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6条(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谐稳定处理。
深圳东晓故意伤害罪律师
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答:仍应负连带责任。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