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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纠纷方面,华商处理买卖合同、房产合同、工程合同等案件。无论是解决合同纠纷的
程序和方法,还是处理合同违约和索赔等问题,他们都能够给予客户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指导。
看施工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有无结算单据,结算单是双方还是单方制作,其明效力如何,能否直接明已完工工程量及单价。看双方是否有工程进度报表、工程进度款领取单据、往来联系单据等。实践中,常见的是工程大半已完工,剩余小部分未完工,工程已结算的,一般会出现对于未完工部分扣除款项不的现象,没有结算的,一般也是因为对于未完工部分扣款不导致未能办理结算。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上述情况很容易出现实际施工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作为原告,如果不能拿据明自己所做工程量,除了申请司法鉴定外,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无法确定工程量是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难点,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要尽可能每月或者每季度上报施工量并由总包确认签字,对于来往过程中的各种单据也要细心保管,因为一旦出现没有结算的情况,是需要很多其他据佐施工量的,其次,司法鉴定中也需要施工方提供大量资料,才能鉴定出更确切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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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因合同的签订、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争议。合同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生效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合同纠纷案件就是上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而形成的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主体特定合同纠纷案件主体既包括法人之间、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和自然人之间,也包括自然人之间的纠纷。只要是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而形成的合同关系纠纷都属于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况也存在,但并不多见,主要是发生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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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转租期间,房屋权发生变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原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可继续享有原合同的权利,不因房屋权的变动而有所改变。承租人作为承租人兼转租人,依约可继续享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