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航城房地产继承纠纷律师
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知名离婚律师,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十余年,办理案件近千起。在婚姻、继承、家族财富传承、私人财富管理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以其专业、独到的法律见解为客户赢得胜诉,深受客户的好评。具有多学科办案功底,横跨法律、财经两大领域。
进行全面细致的法律分析和总结,成为同行操作指引。
可撤销婚姻:是指胁迫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向法院申请撤销的婚姻。目前我院还未受理过这种类型的案件。在处理申请撤销婚姻的案件时,要注意两点:一是申请人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二是时效只有一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案件的处理程序与无效婚姻基本相同。事实婚姻。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而事实婚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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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协议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2、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3、有婚生子女的,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满足上述条件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如对上述条件之一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答: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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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是仅就离婚和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其余部分告知当事人另案举张。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